武纪发〔2020〕20号
关于在全区开展“私车公养”、挂证取酬
和违规借贷三类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区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区各人民团体党组,区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十三届省纪委五次全会和十二届市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全区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格遵守廉洁从政从业各项规定,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常州市纪委《关于在全市开展“私车公养”、挂证取酬和违规借贷三类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常纪发〔2020〕18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1.治理对象:全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2.治理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存在的“私车公养”问题、挂证取酬问题和违规借贷问题。
二、时间安排
2020年9月18日至12月31日。
三、治理步骤及内容
(一)自查自纠。9月底前,各镇(开发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每一类专项治理内容及要求,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条款,开展对照检查。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即知即改、自我纠正,对自查自纠的违规违纪违法款项,组织上交到位。个人上交资金由各单位汇总后上交至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户名: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工行江苏常州分行湖塘支行,账号:1105021209000129049)。
(二)汇总上报。10月10日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个人凡存在三类专项治理所列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按要求填写相关登记表(详见附表),交各单位党委(党组)留存备查。各党委(党组)进行汇总梳理,填写相关统计表(详见附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相应镇(开发区、街道)纪(工)委、区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和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再分别汇总至区纪委监委三类专项治理牵头部门。
(三)抽查核查。10月底前,常州市纪委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辖市区报送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运用信息比对、信访举报、明察暗访等措施,对相关问题线索及个人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开展抽查、核查。对在自查自纠中能如实报告违规违纪违法情况、主动上交违规违纪违法所得,并积极整改到位的人员,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查处问责。12月底前,区纪委监委对抽查核查发现的专项治理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虚假整改、拒不纠正或不收敛不收手,甚至顶风违规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并收缴其违规违纪违法所得,同时依据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迟缓、漏报瞒报等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曝光或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
(五)总结巩固。各镇(开发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与加强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查找在落实廉洁从政从业要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巩固拓展治理成果。12月25日前区纪委监委三类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三类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对照每类专项治理要求,按照时序进度抓好落实,确保专项治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各镇(开发区、街道)纪(工)委要协助本镇(开发区、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区各部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镇(开发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是专项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本单位专项治理任务落到实处。要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相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讲明纪法要求,确保专项治理内容全覆盖、全知晓。要引导相关人员正视问题,主动纠正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主动上交违规违纪违法所得。
(三)强化监督责任。各镇(开发区、街道)纪(工)委、区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根据通知要求,督促、协助、推动各党委(党组)扎实部署推进专项治理,强化督查督办,注重发现问题,坚决查处顶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督促各镇(开发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完成专项治理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区纪委监委交办问题线索的抽查核查。
附件:1. “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治理要求
2. 挂证取酬问题专项治理要求
3. 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要求
(此页无正文)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委员会
2020年9月18日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纪委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印发
附件1
“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治理要求
一、治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常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
二、治理内容
1.违规使用加油卡问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公务加油卡或卡内积分为私车加油的;违规使用单位加油卡或积分购物,或将单位公务加油卡变卖套现等问题。
2.违规报销个人费用问题。私自将私车私用中产生的加油票、高速公路收费、保险费、保养费、维修费、年检费等发票混同公车使用票据予以报销的;将个人或特定关系人的车辆租赁给单位,并违规报销相关费用等问题。
3.其他“私车公养”问题。如长期将私车“洗车”、“美容”等费用捆绑公车统一结算的;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等问题。
三、自查自纠要求
1.各镇(开发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公车和公务加油卡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照以上所列3类问题情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填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私车公养”问题登记表》(附表1)。
2.2020年10月10日前,各镇(开发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将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数量、车牌号及对应的加油卡号、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等材料全面收集整理,填写《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私车公养”问题统计表》(附表2),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各镇(开发区、街道)纪(工)委、区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和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督促、收集、汇总、审核,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区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
该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区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
联 系 人:戴树勋
联系电话:86313189
附表:1.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私车公养”问题登记表
2.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私车公养”问题统计表
附表1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私车公养”问题登记表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问题分类 | 个人自查情况 | 个人整改情况 | 主动上交金额 |
违规使用加油卡问题 | |||||
违规报销个人 费用问题 | |||||
其他“私车公养”问题 | |||||
本人承诺:以上自查自纠情况系如实填报。 本人签名: |
注:1. 自查自纠内容:(1)违规使用加油卡问题包括: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公务加油卡或卡内积分为私车加油的;违规使用单位加油卡或积分购物,或将单
位公务加油卡变卖套现等问题。(2)违规报销个人费用问题包括:私自将私车私用中产生的加油票、高速公路收费、保险费、保养费、维修费、年检费
等发票混同公车使用票据予以报销的;将个人或特定关系人的车辆租赁给单位,并违规报销相关费用等问题。(3)其他“私车公养”问题包括:长期将
私车“洗车”、“美容”等费用捆绑公车统一结算的;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等问题。
2. 此表由有属于治理内容所列情形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人填写并签名,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留存备查。
附表2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私车公养”问题统计表
填报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存在问题 | 自查自纠情况 | |||
违规使用 加油卡问题 | 违规报销 个人费用问题 | 其他“私车 公养”问题 | |||||
是否已整改到位 | 上交金额 | ||||||
注:1. 此表由各单位党委(党组)组织自查并汇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逐级汇总上报至相应纪检监察机构。
2. 各镇(开发区、街道)纪(工)委、区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和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汇总辖区内(联系单位、所在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自查自纠情况,于10月10日前将此表统一报送区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汇总留存。
附件2
挂证取酬专项治理要求
一、治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
二、治理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各职能部门、各行业、各专业领域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挂靠至非本人所在单位及获取挂证报酬的行为。
无论是否取得报酬,只要将本人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提供给非本人所在单位使用的行为均为此次治理内容。其中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工程师、主治医师等职称。职业资格是指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中规定的140项职业资格,如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药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三、自查自纠要求
1.凡涉及挂证、挂证取酬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相关情况,如实填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挂证、挂证取酬问题登记表》(附表3),主动纠正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2.各镇(开发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对所属人员是否存在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挂靠的情况、是否存在挂证取酬的情况进行摸排统计,切实加强对所有持证公职人员的教育与监管,做好建档备查工作。
3.对挂证未取酬公职人员,责令终止合同或者注销注册,停止挂证行为;对挂证取酬公职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处理建议并随审批手续一起,报区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处置;如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挂证取酬的,限期整改、停止挂证行为、上交所得。
4.2020年10月10日前,各镇(开发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填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挂证、挂证取酬问题统计表》(附表4),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各镇(开发区、街道)纪(工)委、区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和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督促、收集、汇总、审核,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区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
该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区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
联 系 人:蒋一丹
联系电话:86311512
附表:3.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挂证、挂证取酬问题登记表
4.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挂证、挂证取酬问题统计表
附表3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挂证、挂证取酬问题登记表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姓名 | 身份证 | 职务 | |||||
职称、职业 资格挂靠及取酬情况 | 职称、职业资格名称 | 发证单位 | 证书编号 | 挂靠单位名称 | 挂靠起止年月 | 2013年1月以来领取报酬金额(元) | 上交挂证所得(元) |
合计 | |||||||
本人承诺:自 年 月 日起,不再将职称、职业资格挂靠其他单位并取酬; 年 月 日前,将2013年1月至今职称、职业资格挂靠非本人所在单位所得全部上交;今后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理。 签名: |
注:此表由有属于治理内容所列情形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人填写并签名,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留存备查。
附表4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挂证、挂证取酬问题统计表
填报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职称、职业资格挂靠及取酬情况 | 自查自纠情况 | |||||
职称、职业资格名称 | 发证单位 | 证书编号 | 挂靠单位 | 取酬金额(元) | 上交挂证所得(元) | 是否取消挂证 | |||
注:1. “取酬金额(元)”为2013年1月以来,职称、职业资格挂靠所得金额。“是否取消挂证”填“是”或“否”。
2. 此表由各单位党委(党组)组织自查并汇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各镇(开发区、街道)纪(工)委、区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和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汇总辖区内(联系单位、所在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自查自纠情况,于10月10日前将此表统一报送区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汇总留存。
附件3
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要求
一、治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二、治理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下列行为:
1.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2.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三、自查自纠要求
1.全区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均应认真排查本人有无违规借贷情形,有属于治理内容所列情形的,须如实填写《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登记表》(附表5),及时整改纠正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纠正到位的,作出说明和承诺。
2.2020年10月10日前,各镇(开发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填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统计表》(附表6),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各镇(开发区、街道)纪(工)委、区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和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督促、收集、汇总、审核,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
该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
联 系 人:郭 华
联系电话:86311526
附表:5.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登记表
6.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统计表
附表5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登记表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
联系方式 | |||||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借贷登记报告事项 | 整改纠正情况 | 主动上交 金额(元) | |||
(逐项列举123···) |
本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1.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借贷登记报告事项,要写明出借人(担保人)、借款人(被担保人)姓名、单位,借贷双方关系,借用钱款的数额、利率、获益、起止时间等信息)。有多项的,逐项列出,内容多可另附页。
2. 此表由有属于治理内容所列情形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人填写并签名,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留存备查。
附表6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统计表
填报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姓名 | 单 位 | 职务 | 违规借贷基本情况 | 自查自纠情况 | 纪法处置 情况 | |
进展情况 | 上交金额 | ||||||
要写明出借人(担保人)、借款人(被担保人)姓名、单位,借贷双方关系,借用钱款的数额、利率、获益、起止时间等信息。 | 治理前债务已清;自查自纠清偿;正在清偿等 | 是否曾被党纪、法律法规处理等,没有填无。 | |||||
注:1. 此表由各单位党委(党组)组织自查并汇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2. 各镇(开发区、街道)纪(工)委、区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和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汇总辖区内(联系单位、所在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自查自纠情况,于10月10日前将此表统一报送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汇总留存。